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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2011-05-12 20:19:45 来源:谭志平


买卖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宇航,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白土镇大辂头村委会四队,身份证号441283198411264811,是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顺业五金电器购销部的经营者。

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番禺二建”)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清河东路85

法定代表人:朱宝忠

电话:13570008177 84618468

被上诉人:杜淳,男,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01号大院15936房,身份证号码:65010419600731001X。电话:13903010989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番法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内容;并且改判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被上诉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陈宇航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杜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番法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杜淳与被上诉人番禺二建之间是“挂靠关系”,并进而认定被上诉人番禺二建只对被上诉人杜淳的本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上述两种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番禺二建对杜淳的债务应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而非补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对上述内容的认定和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杜淳与被上诉人番禺二建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有一审原告方提供的并得到被上诉人番禺二建认可的证据1《番禺祈福英语实验学校教学综合楼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可以证明。在该证据的第1页和《协议书》最后一页中,在与建设工程发包方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被上诉人杜淳是以承包方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在承包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再签名。这一点也得到了一审判决的认定。显而易见,在与发包方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两被上诉人向发包方提交了关于杜淳“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授权委托书。由于杜淳与番禺二建在本案工程施工中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是明确告知了相关民事主体和对外公示的,因此,其二者对外的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本案建设工程的承建方是被上诉人番禺二建,而杜淳并无任何独立的资质,也未以任何个人名义与发包方或他人发生合同关系,因此,围绕工程施工所发生的所有合同关系,番禺二建都是合同相对人。而杜淳即使有签名,在法律上也只能认可其为番禺二建的代理人。并且由于番禺二建对杜淳的代理人身份授予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两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判决认定两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系“挂靠关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被上诉人番禺二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1《挂靠施工协议书》是两被上诉人为应诉而伪造的证据,其目的是为了替番禺二建推卸民事责任。退一万步说,即使两被上诉人之间有一份如此的挂靠协议书,其由于从未对外公示也没有进行任何登记备案,只能认定为两被上诉人处理内部关系的协议,对外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否则对第三人,有失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

2、所谓“挂靠关系”,并非法律认可的合同关系,原判决对“挂靠关系”的认可,缺乏法律依据。

原判决中所提到的“挂靠关系”,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中并无任何明确规定。因此,所谓“挂靠关系”的合同关系,并不受我国现行法律的保护。

查询有关“挂靠关系”的相关依据,只在19956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经济审判适用法律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第四点有“关于挂靠经营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内容。但是在该《通知》的前言中明确告知:“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应以司法解释为准。”而在2004929日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全部形式包括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等行为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了所谓“挂靠关系”。因此,2004929日之前,广东省范围内法院审理合同案件认可“挂靠关系”是有依据的,此后,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已作出规定,所谓“挂靠关系”已不被法律认可,是无效的。一审判决对两被上诉人的“挂靠关系”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对被上诉人番禺二建对杜淳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被上诉人番禺二建应对被上诉人杜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不是补充清偿责任。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宇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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