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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异 议 书

2010-07-24 12:32:01 来源:谭志平


执 行 异 议 书

 

异议人黄隆辉,男,汉族,1977914日生,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秀全大道33301房,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709140010。联系电话:13926288848

 

异议人在申请执行人王家立与被执行人侯剑雄、黄隆辉、林远兵、温金兰,就执行广州市花都区(2008)花法民二初字第246号生效判决强制执行中,就法院未经通知强行从银行划拨的异议人黄隆辉的存款934800+       元,将该判决内容第二项中四被执行人的全部义务由本人一人承担,认为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异议人对此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特此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将已从银行划拨的异议人黄隆辉的存款934800+       元立即返还异议人;或者在扣除异议人应执行份额后将其余部分返还异议人。并请求法院在异议审查期间对执行标的物停止处分。

事实和理由:

一、           法院强制执行中,将生效判决书内容第二项中四被执行人的全部义务由本人一人承担,没有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属于执行不当。

该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为“被告侯剑雄、黄隆辉、林远兵、温金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家立转让款934800元”,该内容并未判决四被告承担共同连带责任。而法院未经通知强行从银行划拨的异议人黄隆辉的存款934800+       元,将该判决内容第二项中四被执行人的全部义务由本人一人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既然判决未明确规定四被告负共同连带责任,执行法官不应违背判决,进行主观臆测和推定,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属于执行不当。实际上本案判决的判决是有错误的,异议人正在提起申诉。

 

二、           本案的判决第三项内容,确定申请执行人有同时向各被执行人返还财物的义务。因此,实际上本案的执行是双方面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互负履行义务。法院在执行判决第二项时,应同时执行第三项;在原告没有同时履行第三项义务时,法院不应先执行第二项。否则即是片面执行和不公正执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人对法院的片面执法和不公正执法强烈不服。

 

鉴于上述理由,异议人认为贵院的未经通知强行从银行划拨异议人黄隆辉的存款934800+       元的强制执行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属于执行不当和片面执行。异议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上述异议。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黄隆辉

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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