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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

2009-03-10 11:28:09 来源:


2008年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

2008年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

根据保监会通知,200821日起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调整,具体项目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2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2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2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2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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