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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违规办案,当事人是忍气吞声,还是愤起反击?《申请回避书》

2011-05-29 09:10:12 来源:谭志平


法官违规办案,当事人是忍气吞声,还是愤起反击?《申请回避书》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民三庭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明显违法违规,徇私枉法。而该案原告当事人却只是忍气吞声,见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案件一天天朝着对自己不利的方向发展而莫可奈何!后来该原告慕名找到我寻求解救办法。本人接受代理后,当机立断,向法院出具《申请回避书》,法院采纳本人意见,迅速换掉该案原审法官,并将其移交纪检查处。

 

申请回避书

申请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决定(2010)xx法民三初字第xxx号案审判员xxx依法回避审理该案。

申请理由:

申请人xxx等人诉xx市xx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产侵权纠纷一案,承办法官xxx在办理此案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0328日,申请人xxx等人作为(2010)xxx法民三初字第xxx号案原告,向该案承办法官xxx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封该案被告之一xx在深圳市龙岗区的自有房屋一套。申请人向承办法官递交了明确的房产管理部门证明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并提供了申请人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并由担保人在法院签署了《财产保全担保书》。而xxx法官以该担保财产位于广州市不是深圳市房产,并说庭领导肯定不会批准为由,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财产保全申请书。当申请人要求xxx法官出示外地房产不能作为担保物的法律依据,并要求出具不予财产保全的书面决定或裁定时,xxx法官不予理睬。之后,在20104月,申请人应xxx法官的助理xxx转告的要求,提供现金20万元作为担保财产时,仍然被xxx法官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财产保全手续,并且不向申请人出具任何书面决定。虽经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反复恳求,xxx法官仍然故意推诿或置之不理。2010531日,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调查发现,就在其强烈要求法官办理财产保全手续时,被申请人xx的房产已赫然于2010511日过户转移至他人名下。对此申请人由于未被批准财产保全申请而导致权益受损的严重后果,申请人认为承办法官xxx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可以肯定xxx法官在办理案件中不惜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拒绝办理财产保全手续的行为,就是为了偏袒和保护被申请人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认为,xxx法官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严重的渎职和违规行为,已引起申请人的强烈愤慨;

二、上述本案于200912月立案后,承办法官xxx无法定理由拖延开庭,虽经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多次强烈要求,仍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开庭。直至20109月,未经任何开庭审理,也未经当事人申请,承办法官xxx作出了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而在该裁定中并未列明任何中止诉讼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而该裁定作出后至今又超过六个月,其他所有与该案当事人相关的案件都早已终审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而该案法官xxx还没有任何想启动审理的想法。xxx法官违反审限规定故意拖延不办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公平正义,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是渎职行为;同样引起申请人的强烈不满。

三、xxx法官在审理上述案件前不久,还审理了上述案件被申请人xx起诉申请人的另一相关案件(2010)xx法民三初字第xx号案。xxx法官在该案审理中故意歪曲法律,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作出了xx完全胜诉的错误判决。而该判决已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中法民五终字第xxxx号案判决书予以改判。可以肯定,xxx法官正是在(2010)xx法民三初字第xx号案中被当事人xx拉下水,从而在本案审理中不可理喻地违规操作,公然违法办案。申请人认为,xxx法官由于在之前办理申请人与相关当事人的案件中故意枉法裁判,其内心已对申请人有严重偏见和怀恨心理,于法于理根本不再适宜于担任(2010)xx法民三初字第xxx号案的审判员。

上述事实,有贵院法官助理xxx和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可以证明。申请人准备向各上级机关予以控告和投诉。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xxx法官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违法乱纪行为,已完全丧失了担任本案审判员的条件。如果继续由其审理本案,申请人等则心怀恐惧,完全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因此,申请人强烈请求人民法院批准上述回避申请为感。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0年x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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